十分大瀑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十分大瀑布风景区开发经营投资事业计画」,案经本局本于观光主管机关权责,依「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规定会请相关权责机关审议后,并报奉交通部90年6月13日同意备查;至于本案后续开发建筑阶段,仍需由台北县政府辅导该公司依都市计画法、建筑法、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且开发许可之核发亦非本局权责。
复因「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91年12月30日令颁,该公司为取得申办观光游执照所需之相关文件,持续向台北县政府申请建筑使用执照等相关文件;而其中观光游乐业筹设核准文件,本局前依台北县政府94年12月22日回复该公司文件,于95年1月3日同意原备查文件视同已取得观光游乐业筹设核准文件,并请该公司兴建完成并取得观光游乐业执照,始得营业。嗣因该公司无法筹措资金赓续兴建,已逾依法兴建之期限,本局爰于97年4月10日废止前开同意文件。爰有关联合报载所谓:「业者未获交通部观光局开发许可,…官方审议6年,…,直到新政府上台前才驳回开发许可,被疑内有文章」之说,实属误解,特予澄清。
另该公司经营十分大瀑布游乐区系属台北县十分风景特定区管理所成立前既有之民营游乐区,爰有关业者收取门票之经营管理事项,实为台北县政府权责。观光局表示,有关该公司围地收取清洁维护费乙节,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始得收费,业经台北县政府94年12月12日依「发展观光条例」第55条第3项规定函请该公司禁止营业。
资料来源:台华网 资料日期: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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